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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责令限期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阿城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03-18

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令第4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9〕7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阿城区有责任主体矿山依法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你公司(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进行开采,因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矿山停产、采矿权注销等原因,你公司(单位)未按照审批发证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现将《责令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责令限期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

附件2:哈尔滨市阿城区生态修复义务矿山名单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