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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城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01-04

一、大棚房农地非农化范围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一)各类农业园区界定

1.近年来,各地在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过程中,建设的农业产业园、创业园、主题公园、田园综合体等,都属于专项行动方案中所指的各类农业园区。

2.各级政府及部门批准的农业园区。

(二)“以设施农用地”为名的界定

1.以设施农用地为名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

2.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进行工商登记的;

3.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变更土地用途的;

4.其他事实上以设施农用地为名的情形。

整治整改标准:必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整治整改标准:必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大棚耕作条件。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看护房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整治整改标准:考虑我省实际需要,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1.对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对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控制在单体、单层、40平方米以内;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非项目用地的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控制在全部棚室面积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两层以上(含两层)看护房必须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3.对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正在农业育苗等生产作业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暂缓整改,并逐级签订整改责任状和政府承诺书,待本生产季结束和自然条件具备后于6月30日前依法依规整改完毕,整改结果及时报备。

4.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建自用且作为唯一住宅(无其他宅基地)、生产生活一体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除原住宅已出卖或被征拆后已进行安置的情况外),完善县级政府甄别确认材料,建立问题台账,按照单层、从紧够用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生产生活一体看护房,按照规定整改。

四、附属及配套设施非农化或面积超标准问题

(一)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农业园区的管理用房必须是直接服务于农业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产品展示、商贸洽谈、人员办公、职工临时居住、内部食堂。

整治整改标准:

1.对附属及配套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恢复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2.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和农业园区的管理用房,总体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5%以内,最大不超过10亩。设施农用地手续不规范的,在3月底前整改完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抓紧规范,补办相关手续。

相关链接: 哈阿政规〔2018〕22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