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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城 市 红 星 乡
热忱欢迎有识之士来我乡投资办企业
红星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投资,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红星乡特制订优惠政策:
    第一条 税收优惠待遇
1、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经营期长短、产品内外销和获得利情况,根据国家税制改革后的有关政策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有关税种的减免待遇。
2、 对招商引进的内资企业,按新税制政策,在我乡新办、联营联办或其他兴办企业,享受本市规定 的在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方面的优惠待遇。
3、 投资者在我乡从事公用设施建设,免收政策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第二条 土地使用优惠待遇
1、 企业可通过出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一次性交纳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当年公布基准地价为基数,给予减收应缴总额的30%优惠;
2、 举办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及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按划拔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
3、 收购本乡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租赁本款规定企业的,土地租金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4、 利用国有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已,可以继承,也可以依法转让,出售。
    第三条 帮助融通资金
1、 国外投资者在我乡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和环保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短期贷款,乡政府可帮其融通专业银行优先予以安排,并纳入银行信贷计划;
2、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股本不足时,有关部门帮助企业争得银行支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所需资金,也要代企业发放债券、股票,帮助筹集资金。
    第四条 鼓励外商对现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中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出租给外商的资产,可按不高于现价原则作价。
    第五条 其他优惠待遇
1、 凡引进资金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实现效益或提利在10万元以上者,可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
2、 凡来我乡投资办企业的人员及其爱人、子女、在户口、入学、住房、就医等方面均由政府帮助优先解决。
    第六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者,享受上述适用于外商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起实施(已于2000年4月正式公布)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属阿城市红星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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