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群众来访 11、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报
2、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 12、木材采伐证办理程序
3、最低生活保障 13、毛竹及制品出运证办理程序
4、社会救济救灾 14、森林火灾报警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5、民间纠纷投诉
6、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16、个人建房审批(含收费标准)
7、农村优待抚恤 17、单位建房审批
8、退伍军人安置 18、农业税征收及减免政策
9、殡葬管理 19、审计
10、残疾人事业
(一)群众来访
1、信访受理范围为:
(1)对机关干部的批评、建设和要求;
(2)检举、揭发机关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信访事项。
2、信访人采用专访形式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应到有关对口部门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信访办)提出。不得围堵、冲击机关,不得拦截业务车辆。
3、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需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4、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信访人应 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坏公私财物,不纠缠、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6、镇政府接待信访部门:三楼(305室)信访办、纪检办联系电话:0574-2367240
                      
(二)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
对象:(1)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2)申请收养登记当事人。
办事依据及标准:(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浙江省收养登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3)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4)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以上(有医学不孕证明);(5)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6)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办事程序:(1)结婚登记:a.当事人向所在村(居委)申请,并取得村(居委)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一方跨乡镇的在《婚姻状况证明书》上加盖所在乡镇“婚姻登记专用章”;b.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去梁弄卫生院作婚前体格检查;c.女方未到晚育年龄的应与计生部门签订晚育合同书;d.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还应随带离婚证件或判决书;e.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和上述有效证件于每月6日、16日、26日去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f.收取结婚登记工本费15元/对,提供新婚配套服务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离婚登记:a.离婚当事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b.离婚协议书一式二份;c.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1寸照片二张,收取工本费20元/对。
收养登记:收养人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镇民政办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市民政局调查审核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申请表、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发给《收养证》。
4、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镇政府一楼111室党政办。联系电话:0574-2367011
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镇政府一楼108室民政办。联系电话:0574-2367251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户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全镇村民(年人均收入600元以下)。 办事依据标准:(1)按照《余姚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月救助25/人,每半年发放一次。(3)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由市、镇、村三级负责救助。 办事程序:(1)由户主向所在村委申请,经村、镇核实,报市民政局批准,发给《余姚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2)享受者凭《领取证》于当年6月25日、12月25日到所在办事处领取。 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镇政府一楼108室民政办,联系电话:0574-2367251
                   
(四)社会救灾救济
对象:(1)因遭受灾害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群众;(2)按政策规定的各类救济对象;(3)因特殊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对象。 办事依据与标准:(1)按照国务院、宁波市和余姚市政府关于救灾救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2)对遭受自然灾害发生困难的群众,给予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3)按政策规定标准对各类定救人员进行救济;(4)对火灾户等特殊困难对象安排临时生活救济。
办事程序:(1)村民一旦发生灾情后,要保护好现场,必须在12小时内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损失等情况,以便得到及时核实、救助和妥善安置;(2)对特殊困难的对象救济,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签署意见,由民政办掌握审批。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对象:全镇农户的村民。
办事依据与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余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办事程序:(1)要求投保者,随带居民身份证,向所在村、企业(代办点)或镇农保所缴纳并输保险业务手续,领取《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领取证》领取养老保险金,每月发放一次。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镇政府一楼116室。
                   
(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对象:国有、城镇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合作、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 办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余政发[1998]118号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办事程序:参保单位按照规定依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缴弗单位应到社会保险机构如实办理缴弗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弗。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令,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在梁弄镇政府2楼211室<梁弄劳动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须随带下列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4)开户银行帐号的有效证件;
(5)地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明及单位纳税代码。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输参保手续: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参保: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一张。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一张。

(七)农村优待抚恤
对象:解放军或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办事依据与标准:(1)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及民政部、浙江省和余姚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上年全市劳支力人均收入70%的标准发给;(3)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上年职工人均收入的70%发给;(4)在乡“三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按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50%标准发给;(5)在乡伤残军人按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30%的标准发给;(6)在乡老复退军人按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20%的标准发给;(7)义务兵超期服役一年的增发年优待金200元,超期服役二年的增发年优待金300元。
办事程序:优待金由全市统筹,待年终时由镇政府一次性统一发放。
农村优待抚恤办理在镇政府一楼108室民政办。

(八)退伍军人安置
对象:本籍退伍义务兵。 办事依据与标准:(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民政部、浙江省和余姚市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2)居民户口退伍兵由市按照指令性安置与指导性安置相结合,重点安置与补偿资金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3)农村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自谋职业,积极推荐和开发使用两个人才。
办事程序:被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战士,返乡后应及时去市安置办(民政局)办理报到手续,凭市安置办出具的证明由镇民政办接收并落实其户、粮及组织关系。

(九)殡葬管理
对象:各丧户。 办事依据与标准:(1)按照国务院、省、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2)运费标准:接尸车运费收取以始发车开始计程(双程计算)每公里3元。接尸车在上班前发车的应收取30元/小时的超时费,收取一次性隔离布20元。
办事程序:(1)村民死亡后,丧户应向所在村(居委)、办事处联系,约定殡葬车接运遗体的时间,并向村(居委)开具《死亡证明》;(2)殡葬办根据约定的时间准时派车接运遗体。联系电话:殡葬办0574-2367251;接尸车电话:1385808366。

(十)残疾人事业
对象:全镇各类残疾人。 办事依据与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全国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给予鉴定;(3)全镇村民有肢体、智力、低视力、聋哑、精神病患者均可向镇残联办申请办理残疾人证;(4)符合全国残疾人标准的,由市残联应当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5)残疾人凭《残疾证》可享受上级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办事程序:(1)有当事人随带居民身份证,二寸免冠相片三张,向镇残联办领取《残疾人鉴定表》一份,并填写《余姚市残疾人登记表》一式二份;(2)鉴定时间为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即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进行,地点:余姚阳明医院四楼多功能厅。
镇残联办在政府一楼114室,联系电话:0574-2367251。

(十一)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报
(一)个体私营企业申报办理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个体工业审报办理应提供下列资料:
报告2份(需村盖章);2、开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3、照片5张;4、特种行业需按规定办理有关许可证。
(2)、私营企业申报、办理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简历;2、法人代表照片2张;3、注册资本验资款证明;4、场地证明;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2份;6、申请报告2份(需村盖章);7、特种行业需按规定办理特种许可证;8、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证;9、工办在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输应提供下列资料:
1、股东身份件各2份;2、公司开办核准名称;3、公司住所证明;4、经营内容及范围;5、计划生育担保书2份;6、注册资本验资款证明;7、公司申请报告2份;8、公司董事长,经理,监事姓名及住所证明;9、公司章程;10、特种行业有关许可证;11、工办在表格中盖章。
(三)中外合资企业申报办理应提供下列资料:
1、合资意向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自份证复印件);4、双方资信证明(银行提供);5、外经贸委批文;6、公司名称核准书;7、公司合同,章程;8、输人员委托书;9、董事长,总经理竺聘任书;10、环保,规划、土管,技监及有关部门确认书。
(四)企业变更登记申报输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4、工办在表格中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五)企业注销登记申报办理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3、主管部门或结算组织出具的负责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4、工办在表格中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六)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报在镇政府三楼工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2367054,2367192

(十二)木材采伐证办理程序
除个人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树木外,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木材都必须纳入年度采伐指标,并办理采伐证。个人申请 => 村委会同意 => 办事处林技员现场设计镇写采伐申请表 => 镇农办审核 => 开具木材采伐证 => 上山采伐

(十三)毛竹及竹制品办理出运证程序
个人申请镇农办审核交纳育林费开具省内出运证上路运行木材采伐及竹制品办证在镇农办--镇政府一楼115室,联系电话:0574-2368119。

(十四)森林火灾报警
1、组建镇森林防火综治领导小组和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制订防火工作计划,健全森林防火制度。
2、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督促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3、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严肃处理,以最快的速度结案。
5、坚持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保证火讯畅通,并做好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6、每一位公民发现火灾,应尽义务及时报警。火警电话:镇 农 办:0574-2368119 让 贤 班:0574-2368094 东 班:0574-2367040 梁 弄 班:0574-2367043 横 岙 班:0574-2367170

(十五)民间纠纷投诉
民间纠纷可向乡镇政府司法所投诉,司法所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屋,相邻关系等发生的民间纠纷。
发间纠纷投诉的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民间纠纷,可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但应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依据。
(2)当事人提请处理民间纠纷,应首先向村(居委),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调处不成,可逐级上移。
(3)当事人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已在法院审理的纠纷,以及已经处理过的纠纷,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行投诉的,司法所不予受理。
(4)涉及到二个村(居委)以上的民间纠纷,由镇司法所调处。
(5)跨乡镇民间纠纷,由本镇与有关乡镇协调处理,对有争议而无法落实的,报请上一级机关协调处理。
(6)民间纠纷投诉在镇政府一楼102室司法所,联系电话:0574-2367151

(十六)个人建房审批(含收费标准)
一、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提交建房申请报告(须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2、职能人员审查申请报告,并进行现场踏勘。
3、发放私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表,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4、规划员签署初步意见经镇政府审批,上报市面上城乡建委,领取“一书二证”。
5、土管员进行初审,绘制用地面积布置图,签署初审意见,盖好土地管理专用章,并报市土管局审批。
6、收缴各项规费。
7、由建设员、土管员进行实地放样。
8、房屋竣工后,进行验收。
9、按规定期限内,建房户做好土地使用权证。
二、个人建房收费标准:
1、耕地占用税:按建筑占地每平方米收到4.5元。
2、土地管理费:按建筑占地每平方米收取0.5元。
3、造地费:按建筑占地每平方米收取0.75元。
4、土地管理成本费:按建筑占地每平方米收取15元(只限新建)。
5、配套规费按梁政[1997]25号文件规定执行。
6、“一书两证”成本费,每户25元,做土地使用权证收费按上交规定收取。
7、个人建房申批手续在城建办,联系电话:0574-2367179,2367193

(十七)单位建房申批
一、单位建房一书二证的输程序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建设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2)比例1:500的地形图;
(3)有关说明材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建设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3)1:500的比例总平面布置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建设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上级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总平面图;
(3)建设项目施工图纸;
(4)建设用地标准书;
(5)承包合同预算书。
二、单位建房用地由市局办理,办公室积极协助。

(十八)农业税征收与减免政策
我国实行的农业税属于收益税的一种,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新情况现行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镇,村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经营组织。对衽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农业税按承包产量分摊,由农户负担。对实行统一分配的,农业税归集体负担。
2、各类国营农场。
3、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等。
4、有农业收入的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农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农业收入。其具体范围: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经济作物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类、油类等收入。
3、园艺作物收入,包括果园、茶园、菜园、桑园、花圃。
4、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二、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要求:
1、增减计税土地要有合法依据。
2、增减税负要以村民小组中经济合作社组织为单位。
3、正附税保留整数中正附误差不超过1公斤。
三、农业税征收办法:
1、对核定征收代金的农业税,可在当地大众产品上市季节委托代征,或驻站征收,或上门征收,在征收中要坚持“先税后贷”原则,纳税单位完税后,均开具完税证。
2、对核定征收现粮,棉抵缴的农业税由各镇(乡)收应征的二个数据(稻谷数、金额数),一边通知各纳税农户,一边填入征收入库登记表,在开征前送给指定的代征粮站,作为粮食部门代征家业税的依据,粮食部门按“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原则处理纳税单位后开具粮食征收抵缴农业税收据。
3、要充分发挥农税辅导网和村级农税征收网络的作用,确保农税辅导网交流信息,总结经验,相互监督,研究工作的任务,依靠村级班子的力量,完善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征收积极性,对农税进行扫尾工作。
四、我国农业税制度中的减税政策:
1、鼓励和发展生产的减免,为鼓励扩大耕地面积,对依法开垦荒地和以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投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
2、灾情减免,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而歉收,按照歉收程度给予减免,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五、我省具体减免的规定:
歉收二成半起至三成半,按歉收成数减征。
歉收三成半起至四成半,按歉收成数加一成减征。
歉收四成半起至五成半,按歉收成数加二成减征。
歉收五成半以上,全免。
六、我省由农户负担农业税社会减免的条件
1、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而减产严重的。
2、遭受火灾、台风、山洪暴发等致使农户财产损失严重的。
3、缺少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以及老、弱、孤、寡、残疾等五保户。
4、因患病缺少劳动力,生产,生活困难的。监督电话:0574-2367014

(十九)审计
1、审计的准备
做好收集资料,了解会计制度、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和步骤等有关准备。
(1)了解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
(2)审计的目的和范围;
(3)被检查帐目的起讫时间;
(4)审计的内容和日程安排;
(5)审计人员的安排;
(6)三天前发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
2、审计的进行
要有充分准备,根据计划要求,依法进行审计活动。
(1)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必须认真做好审计记录;
(2)查出问题必须专门立案;
(3)审计人员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4)审计工作必须抓紧、抓细、抓好,保证审计质量。
(5)对被审查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必须重于教育,共同配合,把问题搞清。
(6)对被查问题要实事求是,不乱下结论。
3、审计总结
做好审计对象的评估,提出正确的建议和意见。
(1)做好审计工作总结。
(2)写好审计报告,必须把事实讲清,有观点,有分析,提出正确的建议和意见。
(3)写好审计结论,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被查对象有正确的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要做到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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